欢迎来到温州龙湾区律师法律咨询网!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王靖璨律师 律师、经济师、第三届龙湾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龙湾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执业过程中,亲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刑事方面,曾成功为熊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办理附条件不起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靖璨律师

手机号码:15067836919

执业证号:13303201410986783

执业律所: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

成功案例

妻子该不该分得一半房产

情简介:2004年王先生买了一套60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35万元,产权登记在是王先生名下,2005年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财产约定,而房贷一直都是张先生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张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的杨志民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夫妻婚前财产)的规定”。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所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的利益,在通常情况下,其如同个人银行存款所得利息、个人投资所得收益,应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是,如果房屋的增值是因夫妻双方共同行为的结果,如添附、改建、翻新等,则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一方贷款购置房屋,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还贷,而使房屋增加价值,对此,应当确认的是: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行为使得房屋价值提升,即所谓房屋增值,若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那么配偶就应视为参与了贷款的清偿,则房屋增加的价值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房子已升值则应考虑升值部分的财产分割。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067836919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

Copyright ©2021 温州龙湾区律师法律咨询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扫码关注×

添加关注,精彩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