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温州龙湾区律师法律咨询网 >律师文集
律师、经济师、第三届龙湾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龙湾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执业过程中,亲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刑事方面,曾成功为熊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办理附条件不起诉... 详细>>
律师姓名:王靖璨律师
手机号码:15067836919
执业证号:13303201410986783
执业律所: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1条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用人单位主体,原劳动合同由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