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温州龙湾区律师法律咨询网 >法律法规
律师、经济师、第三届龙湾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龙湾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执业过程中,亲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刑事方面,曾成功为熊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办理附条件不起诉... 详细>>
律师姓名:王靖璨律师
手机号码:15067836919
执业证号:13303201410986783
执业律所: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
此文章共有3页[1][2][3][下一页]第一节事故检察第十七条事故检察的内容:(一)在押人员脱逃;(二)在押人员破坏监管秩序;(三)在押人员群体病疫;(四)在押人员伤残;(五)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六)其他事故。第十八条事故检察的方法:(一)驻所检察室接到看守所关于在押人员脱逃、破坏监管秩序、群体病疫、伤残、死亡等事故报告,应当立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本院检察长;(二)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三)驻所检察室与看守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完善监管措施。第十九条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第二十条对于看守所发生的重大事故,驻所检察室应当及时填写《重大事故登记表》,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对看守所是否存在执法过错责任进行检察。看守所发生重大事故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检查驻所检察室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问题。第二节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第二十一条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的教育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第二十二条教育管理活动检察的方法:(一)对监区、监室、提讯室、会见室进行实地检察和巡视检察;(二)查阅在押人员登记名册、伙食帐簿、会见登记和会见手续;(三)向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和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四)在法定节日、重大活动之前或者期间,督促看守所进行安全防范和生活卫生检查。第二十三条发现看守所在教育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监管民警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二)监管民警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伪造立功材料的;(三)没有按照规定对在押人员进行分别羁押的;(四)监管民警违法使用警械具或者使用非法定械具的;(五)违反规定对在押人员适用禁闭措施的;(六)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办案人员提讯的;(七)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律师及在押人员家属与在押人员会见的;(八)没有及时治疗伤病在押人员的;(九)没有执行在押人员生活标准规定的;(十)没有按照规定安排在押人员劳动,存在在押人员超时间、超体力劳动情况的;(十一)其他违反教育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四条驻所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看守所发生的重大情况,共同分析监管执法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第二十五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协助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收递交的材料等。第五章执行刑罚活动检察第一节留所服刑检察第二十六条留所服刑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的,是否按照规定履行批准手续;(三)看守所是否将未成年犯或者被决定劳教人员留所执行;(四)看守所是否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分别关押。第二十七条留所服刑检察的方法:(一)审查看守所《呈报留所服刑罪犯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二)向有关人员了解留所服刑罪犯的表现情况;(三)对留所服刑人员的监室实行巡视检察。第二十八条发现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活动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对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罪犯留所服刑,看守所没有履行报批手续或者手续不齐全的;(二)将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留所执行的;(三)将留所服刑罪犯与其他在押人员混管混押的;(四)其他违反留所服刑规定的。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第二十九条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内容:(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二)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三)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是否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十条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检察的方法:(一)查阅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案卷材料;(二)审查被呈报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残鉴定和病历资料;(三)列席看守所审核拟提请或者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会议;(四)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对于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的检察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记入《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page]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对看守所提请或者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的未尽事项,参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三章刑罚变更执行检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以及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发现留所服刑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一)适宜于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二)适宜于原审地或者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转交当地人民检察院办理;(三)属于职务犯罪的,交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办理。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间的犯罪案件,由原办案机关处理。驻所检察室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应当告知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第七章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第三十六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并填写《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第三十七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察官信箱,及时接收在押人员控告、举报和申诉材料。第三十八条驻所检察室对在押人员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自首、检举和揭发犯罪线索等材料,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并检察兑现政策情况。
此文章共有3页[]第三十九条驻所检察室办理控告、举报案件,对控告人或者举报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第四十条驻所检察室受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关羁押期限的申诉,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申诉人。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留所服刑罪犯的刑事申诉,认为原判决或者裁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并做好息诉工作;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需要立案复查的,应当移送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第八章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第四十二条纠正违法的程序:(一)驻所检察人员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并及时向驻所检察室负责人报告,填写《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二)驻所检察室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三)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严重违法情况,驻所检察室应当填写《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报送并续报检察纠正情况。第四十三条被监督单位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被监督单位对于复议结论仍然提出异议的,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第四十四条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看守所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检察。派驻检察人员应当将在押人员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填入《看守所检察日志》。第四十六条驻所检察室实行检务公开制度。对新收押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七条派驻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实行“一志一账六表”的检察业务登记制度。“一志一账六表”是指《看守所检察日志》、《在押人员情况检察台账》、《监外执行罪犯出所告知表》、《看守所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况登记表》、《重大事故登记表》、《控告、举报和申诉登记表》、《检察纠正违法情况登记表》和《严重违法情况登记表》。驻所检察机构登记“一志一账六表”,应当按照“微机联网、动态监督”的要求,实行办公自动化管理。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与《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图示》配套使用。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关于统一使用看守所检察业务登记表的通知》中看守所检察业务登记“一志八表”停止使用。
此文章共有3页[上一页][1][2][3]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