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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王靖璨律师 律师、经济师、第三届龙湾区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龙湾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成员;法学专业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在执业过程中,亲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刑事方面,曾成功为熊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办理附条件不起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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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靖璨律师

手机号码:15067836919

执业证号:13303201410986783

执业律所: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万达广场7号写字楼四楼

法律法规

交通法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情况下,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可见,咨询人违反了该规定,如果能够严格按照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行驶,发放前方有转弯的自行车后实施紧急刹车,或许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8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变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可见,李某在转弯时未直行的机动车,违反了该条例的规定,也存在违章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过错,而且其违章行为与故事的发生也都存在因果关系,在事故中起的作用相同。如果按双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话,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只有机动车一方在自身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关于机动车一方免责的规定。但就本案来讲,超速违章显然不适用上述条件。所以交警部门判定咨询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入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入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减轻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一90%的损害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一70%的损害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40%一50%的损害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一30%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按比例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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